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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不同形式及特点

徐洁律师事务所供稿


在美国企业的存在总体可分为三种形式:独资(sole proprietorship),合伙制(partnership),以及股份制公司(corporation).不同的企业形式有其不同的特点,优势劣势,以及经营形式.在进入美国市场以前,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特点的企业形式,是决定成功与否的关键.

在以上所述的三种企业形式中最简单的一种就是独资企业,它不是单独的实体,而是一种个人的延伸,故不需要向政府机构申请注册。由于独资企业的规模通常较小,该类企业一般易于建立.一旦配备了所需的设备并公众宣布企业成立,即可合法存在.相对其它两种企业形式而言,政府对独资企业在结构方面的限制几乎没有,也不需要向政府交管理费(Organizational fee),执照费 (Annual licensing fee) , 也没 有每年向政府申报的要求(Annual reporting requirement). 企业的资金及 利润可由拥 有者独自支配,甚至用于拥有者个人债务.企业利润算做个人收入的一部分,以个人收入的形式报税,政府不对企业单独收税. 但是, 如果独资企业雇用雇员, 它就必须 获得EIN (联邦证件号码) 。

与之同时,独资企业也有其劣势.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拥有者必须承担无限责任(Unlimited liability).企业的债务如果不能由企业的资产偿还,必须用个人的资产来偿还.另外,独资企业拥有有限寿命(Limited life).一旦公司拥有者死亡,生意也就结束了。除非拥有者以合法形式出售或以遗产形式转让与他人.独资企业的企业规模一般较小,不易于拓展.此外,公司的资产一般较少,筹集资金也不易,公司的发展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

尽管独资企业易于建立,许多人并没有时间,精力和财力来独自经营一家公司.更多的人选择了相对比较现实的合伙制经营方式.一般而言,具有两个以上拥有者的企业既为合伙制企业.合伙制方式又分为两种:普通合伙制(General partnership) 与有 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 不管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 拥有者都享有以下优 势: 较少受政府法规的限制;拥有者共同享有公司一切赢利;无需向政府上缴管理(Organizational fee)或执照费(Annual licensing fee);无需每年向政府申报(Annual reporting requirement); 公司赢利作为合伙人的个人收入的一部分, 政府不单独 对合伙企 业征税;相对与独资企业更易于筹集资金. 普通合伙制与有限合伙制的区别主要集中在合伙制企业原来具有的一些劣势之上.在普通合伙制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都有无限的责任。各合伙人既是企业管理者又是其它合作伙伴的代理人.一旦企业出现问题,各合伙人都必须共同承担责任,即使是其他合作伙伴的过错.公司的债务如不能由企业自身偿还,合伙人都必须用自己的资产偿还公司的债务.而对於有限合伙制企业来说,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只承担投资额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最多只能失去最初所投资的金额,没有为公司偿还超过其投资额部分的债务的义务.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管理经营并承担企业的全部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承担有限责任。在很多方面,有限合伙制企业虽然避免了普通合伙制企业所面临的一些不足,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不便之处.比如在企业成立之时,有限合伙制企业必须填报相关法规表格. 企业必须正规化,并受到更多政府法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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